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标准编号:GB12941-9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的水质,恢复并保持其水体的自然生态系统,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为目的的江、河、湖(水库)、海水水体或其中一部分。
2、标准的分类与标准值
2.1标准的分类
本标准按照水体的不同功能,分为三大类:
A类:主要适用于天然浴场或其他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
B类:主要适用于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区及那些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
C类:主要适用于一般景观用水水体。
2.2标准值
各类水质标准项目及标准值列于表1。
表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
|
A类 |
B类 |
C类 |
1 |
色 |
颜色无异常变化 |
不超过25色度单位 |
2 |
嗅 |
不得含有任何异嗅 |
无明显异嗅 |
3 |
飘浮物 |
不得含有飘浮的浮膜、油斑和聚集的其他物质 |
4 |
透明度,m ≥ |
1.2 |
0.5 |
5 |
水温,℃ |
不高于近十年当月平均水温2℃2) |
不高于近十年当月平均水温4℃ |
6 |
pH值 |
6.5~8.5 |
7 |
溶解氧,mg/L ≥ |
5 |
4 |
3 |
8 |
高锰酸盐指数,mg/L ≥ |
6 |
6 |
10 |
9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
4 |
4 |
8 |
10 |
氨氮1), mg/L ≤ |
0.5 |
0.5 |
0.5 |
11 |
非离子氧, mg/L ≤ |
0.02 |
0.02 |
0.2 |
12 |
亚硝酸盐氮, mg/L ≤ |
0.15 |
0.15 |
1.0 |
13 |
总铁, mg/L ≤ |
0.3 |
0.5 |
1.0 |
14 |
总铜, mg/L ≤ |
0.01(浴场0.1) |
0.01(海水0.1) |
0.1 |
15 |
总锌, mg/L ≤ |
0.1(浴场1.0) |
0.1(海水1.0) |
1.0 |
16 |
总镍, mg/L ≤ |
0.05 |
0.05 |
0.1 |
17 |
总磷(以P计), mg/L ≤ |
0.02 |
0.02 |
0.05 |
18 |
挥发酚, mg/L ≤ |
0.005 |
0.01 |
0.1 |
19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 |
0.2 |
0.2 |
0.3 |
20 |
总大肠菌群,个/L ≤ |
10000 |
|
|
21 |
粪大肠菌群, 个/L ≤ |
2000 |
|
|
注: 1)氨氮和非离子氨在水中存在化学平衡关系,在水温高于20℃、pH>8时,必须用非离子氨作为控制水质的指标。
2)浴场水温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本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项目,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海水水质标准》中的标准值及其有关规定
3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3.1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景观、娱乐水域的保护范围及其使用类型。
3.2若是景观、娱乐水体中有些标准项目的自然本底值(即没有受到人为的污染)高于本标准所规定的标准值,应维持原自然状态。
3.3在不发生事故和特殊自然条件干扰情况下,景观、娱乐水体的水质一年内应有95%以上的分析样品数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4A类水体内的天然浴场在游泳季节内水质应保证全部分析样品符合本水质标准。
3.5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禁止排入景观、娱乐用水水域,一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入A类、B类水域,该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并保证其受纳水体符合水标准的情况下方可排入C类水域。
3.6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用水的水质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载芳、刘和平、扬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