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联系我们
案例:
项目名称:****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工程;
项目性质:新建;
总投资额:1398万元;
项目规模:设计高压-次高压调压计量撬最大标况流量30000Nm3/h天然气;次高压-中压调压计量撬最大标况流量30000Nm3/h天然气;
拟建地点:
1 评价结论: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夏季高温、甲烷、硫化氢、乙烷、四氢噻吩。
异常情况下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甲烷、硫化氢。
检维修作业的维护工(外包作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甲烷、硫化氢。
防腐作业工人(外包作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甲苯、二甲苯、乙酸酯类、乙醇、丙酮。
清淤作业工人(外包作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氨、硫化氢。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燃气供应业中的天然气供应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结合工艺特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1.2 职业病危害程度预测
根据类比检测,站场的噪声检测结果<80.0dB(A)。类比检测分输站站场管道硫化氢最高容许接触浓度浓度<0.02mg/m3,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本项目为输气规模大于类比项目,本项目采取的防毒、防噪、防暑降温设施与类比项目基本相同,但现场巡检的时间少,仅约为1小时/天。因此本项目建成后,员工接触噪声、高温及有毒物质应可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通过对类比项目及本项目可行性阶段资料的分析,预测本项目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本项目各岗位员工接触噪声、甲烷、硫化氢和高温均可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制范围内,四氢噻吩对工人的健康影响不大。
1.3 评价结论
1.3.1 总体布局
本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的相关要求。
1.3.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相关要求。
1.3.3 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1.3.4 辅助用室
本项目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1.3.5 拟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本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1.3.6 拟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本项目拟配置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基本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2020)的要求,未明确发放周期及性能。
1.3.7 拟配置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但站场未设置风向标,建设单位未设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未编制中暑专项预案。
1.3.8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尚未设置相关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1.3.9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本项目未设置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操作规程,需在防护设施设计中进行补充设计。
1.3.10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未制定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需在初步设计中补充。
1.3.11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岗位为巡检工,关键控制点位为调压站场夏季的高温、硫化氢。
2 建议
2.1 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应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按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逸散的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应在站场露天场所设置“当心中暑”的警示标识,并在站场设置天然气的中文警示说明。
(2)拟为排污池设置的盖板面积应足够覆盖排污池的面积。
(3)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对卫生辅助用室的数量进行设计。
2.2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本项目建成后,应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编制中暑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应在站场醒目位置设置布袋式风向标。
2.3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中单列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阐明专项经费的项目,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如实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5)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组织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检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体检机构需具有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应根据预评价报告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 本项目中存在外包作业(如清淤作业),应加强外包作业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外包作业委托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对外包单位进行进厂培训,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告知外包单位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程度,监督外包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重点做好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监督工作。
服务项目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其他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危害检测
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可以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提供素材;并为职业健康体检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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